方學齡
- 方學齡 男 1928年出生 湖南 長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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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學齡(1928-),湖南長沙人。
依(45)典具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大學上士駕駛,其曾擔任國防部第二廳副廳長劉景揚駕駛,劉景揚將《大公報》畫刊及廣播輯要各一份飭其焚毀,其將資料攜至湖口裝甲第一師兵工保養營,先後交與該營代營長彭曙及其他官兵多人閱覽。1955年9月22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9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乙節,屬思想言論層次範疇,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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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大學士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6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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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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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