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光寵

吳光寵(1924-1969),安徽立煌人。 依(44)理玷字第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建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野戰醫院看護兵,其曾在匪區南京結識匪幹吳育英,經吳之邀參加其非法組織之「中國共產黨民主同盟會」擔任記室,迨應福建總部招募至金門充任現職。1953年11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1月18日刑期結束,12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福建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野戰醫院看護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006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