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石連

吳石連(193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7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七中隊駐南投糖廠警士,南投糖廠人事管理員張國鎮曾邀其參與工作未果。1951年3月1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2年1月8日保釋。 其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吳石連明知張國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吳君於偵查中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亦經前保安處查證屬實。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