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導淮

王導淮(1902-1982),湖南華容人。 依(74)珠判字第51號判決書、案卡,案發時無業,其早年在原籍湖南省華容縣,受匪黨分子羅喜聞、吳讓周思想感染,而後在湖南南縣經羅喜聞吸收正式參加匪黨。華容縣陷匪前,任該縣東鄉聯防主任兼板橋鄉鄉長時,曾參加以保鄉、保產,迎接共匪解放為宗旨之「自救會」,並以職權保存土共侯宗瀛、易南針之武力,同時向縣長余子述力保因參加「自救會」而被捕之匪黨分子羅協和、朱孝生、劉振球等人得獲釋放。在華容陷匪後,王導淮與時任南鄉聯防主任之吳雨村,同時率部抗命拒絕余子述之整編,企圖迎接共匪解放,並將板橋鄉公所槍枝獻匪邀功,復受王家訓、吳讓周派遣至香港為匪工作等情。1976年3月17日被約談。1976年3月19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1976年4月27日將本案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理。1976年因王導淮患病,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停止審判,准其保外就醫。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本件不受理。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王導淮涉嫌叛亂案經判決不受理,則王君經保外就醫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