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允球

吳允球(1922-),福建福州人。 依(44)竹森判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六六團第五連一兵,其與吳允鏗、謝茂欽共同接受匪方任務,於往返西洋各島貿易時,為匪刺探軍事情報。1955年經零三七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5年11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允鏗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軍事上之秘密遭刺探、搜集、傳遞等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前66軍第4連1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竹森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