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仁
- 王雄仁 男 1900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雄仁,1900年生,男,別號嘯吾,北平人。高中畢業,曾任教員10年。1946年11月,任澎湖縣國語推行所推行員,為國語推行委員會徵召來臺人員。1950年因涉嫌叛亂案,遭判刑10年。
據1950年8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013號判決書,指王雄仁原係福建省國民黨抗敵劇團團員,1945年4月間閩省國民黨與三青團系統磨擦甚烈,常相暗殺。適其時國共正準備重慶談判,王雄仁彷徨歧途,經邱章鋂介紹參加共黨,並經邱章鋂招致來臺,先後充任澎湖縣民眾教育館館長及國語推行員,至1947年4月曾遭馬公要塞司令部拘捕,未獲事證,旋即釋放。後據密報,王雄仁組織臺灣獨立自治會,擬發動政潮,反對澎湖縣劉縣長任職勾結海軍,嘗往來於香港等情況,經澎湖防守司令部獲案移解到保安司令部。經軍法處審判官邵彬如審訊,王雄仁矢口否認有參加共黨組織情事,並稱自白書乃出於刑求,惟審酌其筆錄中自白當時閩省環境、如何經邱章鋂介紹加入共黨,及於1946年7月來澎湖後,人地生疏,無法吸收同志。至1947年4月曾遭拘捕,因無罪證開釋。其間曾欲自首,苦無機會。嗣後邱章鋂離開澎湖,至1948年底聯絡中斷,且郵電檢查甚嚴,並經友人勸説,因之絕無活動等情。供稱情節有條不紊,所稱刑訊亦無證明,因而採信其自白書。除密報所稱組織臺灣獨立自治會、發動政潮、勾結海軍往來香港各節,經查無具體事證,予以免議外,其參加叛亂組織當堪認定,於是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王雄仁關押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被編在第二大隊第五中隊,他撿拾沙灘上的貝殼,拼貼出貝殼老虎,老虎的神韻透過細緻的小貝殼描繪,栩栩如生。自此之後,引發仿效貝殼畫的風潮。是創作貝殼畫的先驅。
王雄仁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據1950年8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013號判決書,指王雄仁原係福建省國民黨抗敵劇團團員,1945年4月間閩省國民黨與三青團系統磨擦甚烈,常相暗殺。適其時國共正準備重慶談判,王雄仁彷徨歧途,經邱章鋂介紹參加共黨,並經邱章鋂招致來臺,先後充任澎湖縣民眾教育館館長及國語推行員,至1947年4月曾遭馬公要塞司令部拘捕,未獲事證,旋即釋放。後據密報,王雄仁組織臺灣獨立自治會,擬發動政潮,反對澎湖縣劉縣長任職勾結海軍,嘗往來於香港等情況,經澎湖防守司令部獲案移解到保安司令部。經軍法處審判官邵彬如審訊,王雄仁矢口否認有參加共黨組織情事,並稱自白書乃出於刑求,惟審酌其筆錄中自白當時閩省環境、如何經邱章鋂介紹加入共黨,及於1946年7月來澎湖後,人地生疏,無法吸收同志。至1947年4月曾遭拘捕,因無罪證開釋。其間曾欲自首,苦無機會。嗣後邱章鋂離開澎湖,至1948年底聯絡中斷,且郵電檢查甚嚴,並經友人勸説,因之絕無活動等情。供稱情節有條不紊,所稱刑訊亦無證明,因而採信其自白書。除密報所稱組織臺灣獨立自治會、發動政潮、勾結海軍往來香港各節,經查無具體事證,予以免議外,其參加叛亂組織當堪認定,於是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王雄仁關押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被編在第二大隊第五中隊,他撿拾沙灘上的貝殼,拼貼出貝殼老虎,老虎的神韻透過細緻的小貝殼描繪,栩栩如生。自此之後,引發仿效貝殼畫的風潮。是創作貝殼畫的先驅。
王雄仁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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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舊貨商兼國語推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