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安 (王朝天)

王朝安(1948-),遼寧瀋陽人。 依(57)裁字第17號裁定書、(56)覆普動字第11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學生,其在該班教室黑板上以粉筆書寫「毛主席是太陽,是不銹的鋼,東方紅,太陽升,中國出了個毛澤東,他是人民大救星,他為人民謀幸福」等荒謬文字。1967年6月8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9月29日交付感化。1968年經國防部裁定撤銷原裁定。1970年11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4月經第3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叛亂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之後經國防部裁定撤銷原裁定而不付感化,其裁定撤銷前之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