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述佩

冷述佩(1923-),山東萊陽人。 依(60)初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以黑色簽字筆書寫擁護叛亂活動反動傳單15張,並於高雄市左營區自強新村內散發。1971年8月2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奉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琪處字第7401號通知書改判刑期2年6個月。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冷君之自白、獲案之反動傳單及黑色簽字筆2支為據。惟其於白報紙上書寫「擁護叛亂活動,歡迎軍人參加」等反動傳單15張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24號、(60)遵威字第803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有期徒刑5年,執行期間改判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