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驤
- 王家驤 男 1928年出生 2002年卒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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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家驤(1928-2002),福建福州人。
依海軍總司令部經歷證明書,其原任海軍中鼎艦少尉輪機員。1950年11月20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4月1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陸海空軍登記官籍記載,其原任職海軍集訓隊少尉隊員,1950年11月19日離職,1950年11月20日任職海軍反共先鋒營少尉學員,1951年4月1日離職,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海軍總司令部經歷證明書,其原任海軍中鼎艦少尉輪機員。1950年11月20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4月1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陸海空軍登記官籍記載,其原任職海軍集訓隊少尉隊員,1950年11月19日離職,1950年11月20日任職海軍反共先鋒營少尉學員,1951年4月1日離職,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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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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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