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協忠

王協忠(1923-),福建林森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汾陽艦上等兵。1950年6月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30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其原任前海軍永順軍艦槍砲上等兵,於1950年6月調前海軍反共先鋒營第1期接受軍事教育,1950年9月30日畢業,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