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武雄
- 余武雄 男 1934年出生 1983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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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武雄(1934-1983),臺灣屏東人。
依(56)初特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企圖透過聯合國迫使我政府退出臺灣,交出政權,讓臺灣獨立,建立「臺灣共和國」,並撰擬〈向聯合國大會呈請書〉及〈過渡時期適用國籍法〉交李義億繕寫,李義億表示贊同繕妥後,共同攜同該文件前往美國駐華大使館請求遞轉聯合國,為該館拒絕。復先後同至臺北縣李火土、李華益家表明意向、請求支持,因李火土等不表贊同未得結果。1967年2月2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3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監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竊據國土,係以其與共同被告李義億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李火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雖有撰擬「向聯合國大會呈請書」及「過渡時期適用國籍法」,且交由李義億繕正,並共攜該等文件前往美國駐華大使館請求遞轉聯合國,予以支持臺灣獨立,復先後向李火土、李華益請求支持等情,難認已達預備竊據國土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至關於余君名譽受損乙節,亦應予以回復。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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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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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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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