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億

李義億(1939-),臺灣臺南人。 依(56)初特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由余武雄交付余所撰寫「向聯合國大會呈請書」及「過渡時期適用國籍法」等文件,又與余武雄共同攜同該項文件前往美國駐華大使館請求遞轉聯合國,為該館拒絕。復先後同至李火土、李華益家,表明意向,請求支持,因李火土等不表贊同,未得結果。1967年2月2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2年2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竊據國土,係以其與共同被告余武雄之自白及證人李火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繕正「向聯合國大會呈請書」及「過渡時期適用國籍法」等情,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