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銓

王克銓(1922-),福建林森人。 依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於1951年7月1日發交感訓。1952年6月25日感訓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其所提供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記載,其於民國1951年7月1日起至1952年6月25日止在該處受訓,而依據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1999年9月9日以(88)忠睦字第2968號函稱「警備在臺建軍史記載,『新生訓導處』係負責匪俘及叛亂犯感訓,隸屬保安處」等語,則其應係因叛亂或匪諜犯而被發交感訓,此外無其他卷證資料可供審認,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