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佇興
- 王佇興 男 1928年出生 北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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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高雄鳳山)、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原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青島東路)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佇興(1928-),男,北平市人,27歲,陸軍中尉
陸軍軍官學校第四軍官訓練班第十五期結訓,任職陸軍第九軍四十一師一二三團中尉訓練官。
1955年5月25日傍晚,陸軍步兵學校總教官室一般編訓小組少校教官郭廷亮被捕審訊, 6月6日郭廷亮自首「因一時糊塗,假藉長官名義,為匪工作。」 27歲的王佇興,因受到郭廷亮的牽連,6月13日在南化山地訓練營遭團部少校作戰官張顯潘率同二位憲兵秘密逮捕,移送鳯山海軍招待所偵訊。 6月30日南部雲山小組向國防部總政治部第四組組長宋公言簽呈「第九軍參謀劉凱英等陰謀叛亂案處理報告書」指出:「42年(1953)1月王佇興在步校受訓時,馮浩即向王游說囑『轉告同學要連繫』,並抄同學名冊為叛亂活動之開始。」 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羈押。9月29日再移送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案件亦移轉國防部軍法局審理。 10月17日下午5時軍事檢察官趙公嘏在軍法局第二偵查庭召開訊問庭,檢察官問:「你怎麼認識郭廷亮、劉凱英的?」答:「郭廷亮我不認識,劉凱英是在七十五軍服務時認識的。」再問:「劉凱英何時叫你聯絡軍訓班的同學?」再答:「本年4月14日我去軍部洽公,劉凱英對我牢了很多牢騷,他叫我與同學之間多聯繫。」 12月19日下午軍法局長汪道淵、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總統府參軍長黃鎮球、總統府副秘書長許靜芝、傅局長等在總統府參軍長室商議「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王佇興涉嫌情形為「雖曾參與聯絡活動,惟不知郭廷亮等叛亂陰謀」,處理意見為「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12月24日蔣介石核示,王佇興等「62名所擬免予議處照准,仍應另予考核,不可令其再回原部隊。」 1956年1月3日總統府第二局派專員通知軍法局,將不可令其「再回原部隊」更正為不可令其「再回部隊」。 1月9日上午8時王佇興從國防部軍法局開釋,開釋理由為「奉准免議」。 開釋當日,再轉送政工幹部學校講習3週。
此後,包含王佇興在內的郭廷亮案涉嫌相關人員,每半年必須被秘密考核,考核報告由國防部總政治部呈國防會議副秘書長蔣經國核閱。王佇興任職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中尉人事官時,1958年9月4日呈報考核情形為「見解正確,負責任」。 1959年5月4日呈報考核情形為「信仰堅定,品行端正」。 雖然工作表現良好,但因升遷無望,只好提前退役。 王佇興轉任臺北郵局僱員時,1960年12月28日呈報考核情形為「言行尚無可疑,對警察戶口查察甚多煩言」。 1961年5月22日呈報考核情形為「言行正常」。 1962年7月19日呈報考核情形為「在本市郵政總局任幹事,早出晚歸,生活安定」。 任職郵政黨部僱員時,1963年2月8日呈報考核情形為「言行正常,無可疑發現」,此後,國防部總政治部第四處核定「停止專案偵考」。
解嚴後,王佇興本人則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聲請國家賠償。2000年1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作出88年度賠字第1號決定,王佇興前後被非法羈押211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2024年12月27日法務部公告平復王立忠的「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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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