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涵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南第二中學荐任八級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49號、(60)遵威字第15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