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定
- 王安定 男 1926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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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安定(1926-),江蘇六合人。
依其兵籍表及「海軍反共先鋒營名冊」案人員名冊,其於1950年10月1日至1951年11月16日為反共先鋒營三期學員。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1950年代電記載,其為海軍官校1952年班學生,特電查照准予恢復學籍為感等情。
其於200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4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6月經第3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書函檢附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1950年9月30日訓政字第489號代電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其兵籍表及「海軍反共先鋒營名冊」案人員名冊,其於1950年10月1日至1951年11月16日為反共先鋒營三期學員。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1950年代電記載,其為海軍官校1952年班學生,特電查照准予恢復學籍為感等情。
其於200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4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6月經第3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書函檢附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1950年9月30日訓政字第489號代電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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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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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