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戈

王戈(1925-1989),廣東興寧人。 依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通知、公務人員履歷表,案發時為桃園縣大崙國民學校教師,其因涉匪嫌案,經保密局逮捕訊明,尚無為匪或通匪情事。1952年7月31日被羈押。1952年11月15日無罪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申請人提供前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局通知記載,查其前因匪嫌案經保密局逮捕證明尚無為匪或通匪情事,無罪交保開釋在案,故其於交保開釋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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