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樹林

  • 何樹林 1924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樹林(1924-),福建惠安人。 依(63)初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大豐國民小學教導主任,1942年其在福建省惠安縣私立僑光中學就讀時,參加何必然領導之讀書會,復經何介紹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3年11月6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3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於中學時參加「讀書會」,不能認為其即參加叛亂之組織,且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何君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大豐國小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4號、(63)洵侃字第14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