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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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綿山(1917-),男,遼寧鐵嶺人,被捕時39歲,時任臺灣銀行專員。 何綿山曾於山東齊魯大學、西南聯合大學求學,專攻英文、外交關係及法律,於1941年全國外交領事官高考獲得榜首,1945年奉派中華民國駐印度加爾各答總領事館(後簡稱加館)任外交官,直到該館關閉。 1949年12月底印度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館人員相繼遭遣散,彼時何綿山任加館副領事,因子女尚年幼暫無法遠行,何綿山獲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加爾各答華僑中學任校長,惟華僑中學於1950年1月復校後常遭左翼分子攻擊,學生遭煽惑退學,該校因營運困難,同年8月不得不停辦。 任職華僑中學校長期間,何綿山仍留加館協助鄭壽恩總領事辦理新疆撤退人員返國。 鄭壽恩於1950年4、5月間函請外交部同意將館務清冊移交館員「代交當地政府」,外交部回電同意,鄭壽恩遂將館務清冊交由何綿山、館內主事薛德昌、會記劉銘漢等保管。 1950年5月31日,館內主事薛德昌接獲清冊隔日,便發電給中共外交部表明投靠。 1950年6月3月,鄭壽恩竟向中華民國外交部密電稱,何綿山等人抗命,迫使其將館內財物交予該等保管,鄭壽恩於同年6月13日離印,未曾赴臺。 1950年6月間,中共人員抵達加館,將館員劉銘漢逐出,並將館內未能處理結束之傢具、公物查封,1950年8月何綿山遂乘船逃赴香港,於1951年2月謀得香港嶺英基督教中學教員職位。 由於何綿山曾受鄭壽恩指控「思想不穩,劫持館長,阻止館務結束,通電偽匪」,1950年11月間外交部取消何綿山之外交官資格,1951年9月何綿山始獲悉此情,欲向外交部澄清,於1953年2月由港赴臺。 1956年5月22日,何綿山遭內政部調查局羈押偵訊,歷經連續22小時之疲勞訊問,供認所有指控。 據1957年7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記載,何綿山等「迫使」總領事鄭壽恩將傢具、公物及僑款移交何綿山等保管;且何綿山曾與薛德昌等聯名向中共駐印領事姚仲康通電,同意將館內公物列冊移交中共。 審判庭認為上情據何綿山供認屬實,且有總領事鄭壽恩之代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3組給外交部之電報(稱何綿山思想動搖,曾聯繫中共駐印領事姚仲康)為證。 審判官遂以何綿山「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為由,判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部份外沒收。 嗣何綿山聲請覆判,1957年9月12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官認為,何綿山於中共領事來印前是否有受中共之命代理館務之情形仍有查明之必要,同意將本案發回保安司令部重審,惟保安司令部並未改判。 嗣何綿山之妻何許周新再聲請覆判,並於聲請書稱,何綿山於中共人員抵加館時早已停職,且原判決誤指鄭壽恩移交館員之清冊為移交中共人員之清冊,並以何綿山在清冊上蓋章證明何綿山確曾交付館內財物予中共,實為指鹿為馬。 此外,聲請書亦提及,鄭壽恩才是所謂「資匪者」,早在加館閉館前一個月,鄭壽恩即奉令將公款移存中立國銀行,惟鄭壽恩仍將僑款存在加爾各答之中國銀行,嗣因該行投共,導致僑款無法提出,鄭壽恩畏罪不敢赴臺,遂嫁禍他人。 再者,調查局所作之偵訊報告表載明何綿山「並無脅迫其上司及拒交文卷勸降等情事」,但原判決僅依由疲勞偵訊所獲、不利被告之供詞,認定犯罪事實。 1958年2月14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仍以僑款係何綿山等所保管為不爭之事實,且何綿山已供認通匪為由,駁回何許周新之聲請。 何綿山遭關押於臺灣軍人監獄,直到1961年刑滿獲釋。 2022年1月5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做出促轉司字第68號決定,指出何綿山於涉案時非現役軍人,所涉犯行亦未在戒嚴區域內,卻受軍法審判,已逾越特別法授權範圍。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指出,何綿山於偵查過程受不當訊問,且未就何綿山之辯解進行實質調查,已違反依證據裁判原則、公平審判原則。 因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何綿山所受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屬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應予平復,自2017年12月29日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何綿山所受有罪判決暨刑事、褫奪公權、沒收之宣告視為撤銷。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銀行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