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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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828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何綿山(1917-1972),遼寧鐵嶺人。08286申請案於2006年11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8月5日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銀行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