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晉祥

方晉祥(1923-),福建雲霄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因叛亂嫌疑,經偵查無犯罪積極事證,惟與叛徒接近,思想不純,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代電發交新生總隊驅逐出境,方晉祥因故未予遣回。1950年11月24日發交感訓。1953年10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交付感訓之理由僅係認其與叛徒接近思想不純,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