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萬居

何萬居(1921-1986),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郵局信差,其在臺北郵局服務期間,由該局投遞組組長李萬順吸收加入匪幫組織。1954年10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2年10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李萬順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郵局信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