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和華

方和華(1928-1996),山東青島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海軍武彝軍艦輪機下士電機,1949年9月離職調馬公海軍集訓隊下士,1950年5月離職調反共先鋒營,10月1日任海軍士校一中隊學兵。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其兵籍表記載,其原任海軍武彝艦輪機下士,於1950年5月1日調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10月1日離職調海軍士兵學校學兵,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