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鉞

文鉞(1920-),湖南長沙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於1951年3月20日發交感訓。1953年1月14日保釋。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新竹市戶政事務所留存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記載,其係被命令發交感訓,而據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88)忠睦字第2968號函覆,新生訓導處係負責匪俘及叛亂犯感訓。並經分別向陸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函查,均無其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