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書紳

于書紳(1917-),河北邢台人。 依(41)安澄字第3617號裁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局長,其涉嫌貪汙及包庇匪諜案。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0月4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于書紳於不付軍法審判前所受之羈押期間,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