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明西

丁明西(1896-?),山東萊陽人。 依(57)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軍十三航空隊工友,1945年春,其加入山東萊陽縣農救會等情。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7年11月4日交付感化。1970年1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等之自白,無其他佐證,且其等之自白未予確實查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72 歲
    • 當時職業: 美軍十三航空隊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