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政松

何政松(1941-),臺灣屏東人。 依(66)諫裁字第2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貨運司機,其在其住家附近撿獲毛澤東相片傳單64張,將其中2張分別裝入信封,並命其子何新國書寫寄給丁福榮及丁永協2人,後於臺中投寄,另將其餘傳單置放於該公司所有之小貨車內遮陽板上,及拖車駕駛室座椅下。1976年11月9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何政松將拾獲之毛匪相片傳單兩張裝入信封,分別寄給丁褔榮等2人,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貨運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裁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