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伯駪
- 丁伯駪 男 1915年出生 江蘇 如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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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丁伯駪(1915-),男,江蘇如皋人。被捕時34歲,時為教育部視導兼福州輔導處副主任駐臺灣辦公,協助辦理教育部由廣州遷臺事宜。 丁伯駪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法學士, 於抗戰末期曾參與對日作戰,被日本憲兵隊逮捕。 之後來代表「義興公司」,負責在香港選購影片。
1950年6月30日,丁伯駪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直至1952年6月18日獲釋放,共576日。 在其回憶錄中提到:「被『請進』保安處之後,不審不問,不判不放,直到半年後的一天,一名姓楊的法官進行問話。問話結束後還押,又過了6個多月,有一天,天還沒亮就被送往綠島『管訓』。由於過去有教書的經驗,被免除了「勞動服務」,指定書寫三民主義的教材,就這樣在綠島又度過半年多。有一天綠島管訓單位的主管姚處長宣布「無罪釋放」。」 就這樣,沒有審判也沒有判決,被「無故逮捕」與「非法羈押」。 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檔案中,可見丁伯駪被軍方「派員密查」認為其「滲入」空軍之友社,用以掩護並活動,此檔案生成日期為1950年8月13日,為丁伯駪被逮捕之後,故仍無法查明被逮捕之原因。 而臺灣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與情報處,都有查覆書函,回應丁伯駪的受難證明文件,內容均為「查無資料」。 丁伯駪總共被羈押於三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市內湖「管訓」,以及綠島新生訓導處。
出獄後,因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囚禁管訓之紀錄,失去服務公職之機會。 丁伯駪後來透過香港友人的協助,成立了「亞洲影業公司」。 丁伯駪以無故逮捕覊押,聲請冤獄賠償,不服臺北地方法院2001年4月23日(1999年賠更字第11號)之決定,聲請覆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2003年7月25日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准予賠償。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聘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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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