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霞飛

龔霞飛(1914-1992),安徽阜陽人。 依(46)審更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教官,其曾在該所發表「大陸撤退時,誰的思想先動搖,蔣總統的思想先動搖。」,復於小組會議擔任讀書報告時曾稱「難道政府沒有錯嗎?政府有錯,我們要直接說……。」,又與臺北縣土城鄉公所兵役課長王傳清閒談時,曾表示「別人不敢罵總統,我敢罵,自北伐、抗戰、剿匪都是私人打天下,現在弄到臺灣,再像這樣政府腐敗貪污搞下去,我們馬上要做亡國奴」等語,並草擬該所戊級總統言行課程期考試題,將期中是非第五題「巨人的巨字可以當小字講。」與填充法第一題「第一課題是奉化『』巨人『』」,緊接連貫影射,侮辱總統等情。1955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6月16日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感化教育。1961年7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4月經第3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在討論問題時發表「大陸撤退時,誰的思想先動搖,蔣總統的思想先動搖。」、「難道政府沒有錯嗎?政府有錯,我們要直接說……。」、「別人不敢罵總統,我敢罵,……,再像這樣政府腐敗貪污搞下去,我們馬上要做亡國奴」及考試命題影射侮辱總統等荒謬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8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