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瑤

蘇瑤(1927-),安徽旌德人。 依(46)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政府兵役科委任一級徵集股長,其因與汪再春友善,曾聽汪君談及在滬參加匪偽工會,並擔任里衖安全小組副組長,而不檢舉。1957年3月5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9年1月8日假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汪再春曾向其談及在滬參加匪偽工會,並擔任安全小組副組長乙節,其卻明知而未檢舉等情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而其供述亦未能證明其是否明知汪君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政府兵役科委任一級徵集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