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伯毅

何伯毅(1929-),浙江上虞人。 依(42)審三字第2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民航隊職員,其與錢榮慶交往親切,思想難免不受錢君薰染。1953年1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1月30日奉准保釋易以保護管束。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民航隊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