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志遠

蘇志遠(1927-),廣東梅縣人。 依(48)詔詰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供應區部發動機修理廠修理股中士一級機械士官,其陸續竊聽匪區廣播,先後將匪方宣傳人民生活及水利鐵路建設良好情形,向同事蔣金勇傳述,之後至屏東潭頭麟洛等處,向不知姓名之工人、農人等數人宣揚共匪導淮工程偉大,並稱臺灣軍人待遇菲薄,又先後對同事宋永漢、梁克倫等辱罵總統,並用紅紙、白紙書寫「新的思潮,新的智慧,要學習…順利完成建設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毛主席萬萬歲」、「擁護毛主席…」…等反動文字標語。另又於禁閉室書與宋永漢字條,略謂「以前與你說的話,不能說半句,說出來你的皮都要剝掉…」等語予以恐嚇。1957年7月24日被羈押。1959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命危害於安全」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15年。1972年7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匪宣傳之證據,係以各該被告等之自白,核與政治部調查情形相符,並經證人宋永漢、蔣金勇等人之分別結證為據。惟就判決內容觀之,其陸續竊聽匪區廣播,先後將匪方情形向黃兆豐、宋永漢、蔣金勇等人宣傳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一供應區部發動機修理廠中士一級機械士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詔詰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