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克倫

梁克倫(1930-),福建林森人。 依(48)詔詰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供應區部發動機修理廠中士一級機械士官,其時常竊聽匪區廣播,曾在同事黃兆豐家,向黃兆豐、宋永漢等講述其收聽匪方廣播個人通訊「家裡人很好,生活也很好,大家都有錢,請你們回來。」,而後又在同事蔣金勇家,將匪方廣播「製造自行車與一切日用品推銷到東南亞去價錢便宜。自行車人民幣六十元一架。」向蔣金勇等人傳說。1958年8月16日被羈押。1959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8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匪宣傳之證據,係以其及各該被告等之自白,核與該部政治部調查情形相符,並經證人宋永漢、蔣金勇等人之分別結證為據。惟就判決內容觀之,其陸續竊聽匪區廣播,先後將匪方情形向黃兆豐、宋永漢、蘇志遠、蔣金勇等人宣傳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一供應區部發動機修理廠中士一級機械士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詔詰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