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賢義
- 羅賢義 男 1930年出生 湖南 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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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空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賢義(1930-),湖南衡陽人。
依篠明判字第3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技術局准尉三級補給官,其對現狀不滿,思想發生動搖,時時嚮往匪區,蓄意投匪,先後與友軍戰士謝孔嘉、袁簡謀議借用武器手槍,企圖劫持民航機或空運機飛往大陸投匪,並收藏空軍載微波通信大隊所屬各部隊劃歸當地補給表及駐地位置表,準備劫機後交付匪徒,並致函友人豐順烈借槍,請求協助。1956年5月31日被羈押。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款「陰謀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奉空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羅君與友軍戰士謀議借槍劫機並致函友人借用武器及收藏補給表等預備交付匪徒等情與經驗法則相違,且本案資料散失,罪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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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技術局准尉3級補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30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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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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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