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順烈
- 豐順烈 男 1925年出生 湖北 天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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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空軍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豐順烈(1925-),湖北天門人。
依(45)禮公審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四五六三部隊少尉三級補給官,其在空軍機械學校與羅賓義同受補給官訓練時相識,感情頗佳,羅原為空軍官校停訓轉學生,不滿政府,蓄意叛亂,向其表示偷駕飛機回大陸,又向其商借手槍,以備犯罪之用,其因無手槍,託辭拒絕,但礙於同學情面,明知其為匪諜而不檢舉。1956年7月3日被羈押。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8年7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羅賢義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供述羅賢義向其表示欲偷飛機回大陸及商借手槍,惟其始終否認明知羅賢義為匪諜,辯稱羅賢義為神經病發牢騷,原判決未查其他事證而推認其明知羅賢義為匪諜不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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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563部隊少尉補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禮公審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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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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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