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球
- 何正球 男 1910年出生 1999年卒 江蘇 高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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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正球(1910-1999),江蘇高郵人。
依(54)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共匪竊據江蘇高郵縣東化鄉,改東化鄉為橫蕩鄉後,在該鄉公所擔任監證人(即評產委員),督促地主高郵縣政府稅契,而後匪成立宣傳隊,復參加為隊員,撰寫宣傳標語,並參加鬪爭大會。1965年3月5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3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警察局之自白及證人閔治鈞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並有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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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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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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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