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雲鴻
- 羅雲鴻 男 1925年出生 1995年卒 廣東 大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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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雲鴻(1925-1995),廣東大埔人。
依(60)初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南一中教員,其先後在臺南一中二部辦公室及高一二班教室,向同事、學生發表「毛澤東在北大圖書館工作時,讀過很多書,所以他能竊據大陸」、「中共科學進步…建設偉大」等語。1970年9月1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供證為據。惟其發表「毛澤東在北大圖書館工作時,讀過很多書,所以他能竊據大陸」、「中共科學進步…建設偉大」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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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中一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27號、(60)遵威字第410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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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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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