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振祥

  • 羅振祥 1929年出生 1999年卒 廣東 興寧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振祥(1929-1999),廣東興寧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籐工,其曾參加興寧縣政府警衛隊當兵,響應匪號召將潛逃時攜帶之手槍及子彈悉予繳交。訓練結業後被分派在興寧縣文化工作隊,擔任宣傳工作,先後組織農會、婦女會、婦女識字班,並教唱匪編歌曲,表演話劇等。後易名羅亞威加入赤色愛群工會,曾為該會義賣毛巾等情。1961年1月16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項「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11年4月。1972年5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及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二罪,均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羅其於審理中均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籐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4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兵器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