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懋

  • 羅明懋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屏東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明懋(1928-),臺灣屏東人。 依(42)審三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工業職業學校教員,其在省立臺南工學院讀書時,充任該校學生自治會理事及《自治報》負責人,該報一再刊登攻訐學校及不利於政府之荒謬言論。其同學林鶴齡曾勸其閱讀《大眾哲學》,並交給反動傳單數十張,囑其散發未果,後接受林之勸告參加匪共之組織,畢業後服務於花蓮職工學校,言行多有不檢。1952年7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7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認定其接受匪諜林鶴齡之勸告參加「匪共之組織」,惟對於其參加組織之具體事實及證據均未詳予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