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瑞

魏應瑞(1924-1993),陝西蒲城人。 依軍管區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卅九師116團輸送連少尉排長,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1950年經代電奉簽發交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發交感訓。1952年2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政府機關僅提出案卡記載,其經予發交感訓,係以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尚無犯罪事實,意志不堅易受匪徒利誘,為免妨害治安等情。惟既無犯罪事實,政府機關亦無法提供其他犯罪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