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慕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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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慕唐 1917年出生 河北 武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慕唐(1917-),河北武清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巡官,其在柳州入伍時,常與楊昌義交往,共同研讀匪幫理論書籍,並為楊君吸收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1959年11月6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11月4日刑期結束,1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但僅有同案被告間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其等於審理中均否認被訴事實,並有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惟原審均未再予調查,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巡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