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宏春

  • 魏宏春 1939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宏春(1939-1976),臺灣桃園人。 依(61)裁化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起訴書書寫詆譭總統文字,寄交戴宏文,復先後使用其本名及化名羅果夫,以平信及明信片侮衊總統,由桃園平鎮投寄臺北市僑務委員會及陽明山中山樓等情。1972年5月3日被約談。1972年5月22日由新竹地檢處桃園辦事處解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2年7月21日交付感化。1975年6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月經第6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連續書寫毀衊總統文字,企圖摧毀我反攻復國領導中心,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裁化字第14號、(61)秤理字第37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