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仁

本案為0146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何仁(1938-),四川奉節人。依(60)裁化字第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日報》校對,何仁原係臺中市私立新民商工職校數學科教員,在該校上課時,向學生發表「目前政治風氣有許多弊端,怎樣能反攻大陸呢?如果反攻大陸成功,我願投入臺灣海峽自殺」等謬論。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1月20日交付感化。1973年6月15日感化開釋。01466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何君上課時發表批評政治風氣之不當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
何仁,1938年生,男,四川奉節人,1970年被捕時33歲。10歲時隨中華民國政府撤退來臺。日後擔任《臺灣日報》助理編輯,並在臺中市私立新民商工職校(今新民高中)兼任數學科教師,因涉嫌主張「反共無望論」而於1970年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1970年4月間何仁在新民商工上課時,向學生表示:「目前政治風氣有許多弊端,怎樣能反攻大陸呢?如果反攻大陸成功,我願投入臺灣海峽自殺」等語。經學生家長向臺中市警察局舉發後,於同年10月31日遭警方拘提,偵訊期間並找來班上學生指證,12月18日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軍事法庭指控何仁「向青年生散佈謬論,直接損害國人反共信心,間接為匪張目」,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裁化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0471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1月20日送往仁愛教育實驗所,1973年6月15日結訓出獄。總計喪失自由2年8個月又15天。 1999年4月何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15日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當事人於課堂批評政治風氣之不當行為,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本案無確實證據,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日報校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047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