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麟

魏子麟(1929-),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4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新竹肥料第五廠工人,其與利雲欽來往甚密,涉嫌叛亂。1952年2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7日交付感化。1956年5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交付感化,係因其曾與意圖籌組共匪外圍組織之共同被告利雲欽來往甚密,思想已非純正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肥新竹肥料第5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02號
    • 判決主文: 張桂姜燕輝魏子麟鄒慶霖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