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義中

顏義中(1946-),福建連江人。 依(72)障裁字第3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因收聽匪播,受匪統戰蠱惑,乃藉出國觀光之名義,由泰國潛入匪區,經福建省統戰部對臺辦公室海防處長周澤之協助,與親人見面後,即辦理定居落戶,並於福建省國營青州造紙廠能源動力科任科員,又經常參加政治學習及統戰部之會議,討論如何促進對臺灣之統戰工作。1983年5月31日被羈押。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3年9月27日交付感化。1984年6月12日因病就醫,停止執行感化教育。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免予執行。 其於2005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顏偵其於查中之自白及獲案之工作證照、旅行證、通行證等為據。惟原裁定對其所參加何種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