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澤

周澤(1929-1978),安徽宿縣人。 依(39)翌晏字第014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永明軍艦航海下士,其於該艦抵香港休假之際,受該艦士兵周日新、蘇雲飛等煽惑,逃赴九龍匪方招待投匪人員之官俑、中興等旅社居住,後轉赴深圳興安旅社集中聽候分派工作,旋因察覺匪方行為乖謬,不願就職等情。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聽從叛徒煽惑而逃叛」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4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周澤聽從叛徒煽惑而逃叛,係以周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前海軍永明軍艦航海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1414號
    • 判決主文: 聽從叛徒煽惑而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