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正惠

顏正惠(1940-),臺灣臺南人。 依(73)障判字第0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經商不善,復因收聽匪播,惑於共匪「三通四流」統戰策略,乃於先後5次潛往匪區,以走私為手段,接受共匪交付任務,返臺為匪執行統戰活動。1983年9月17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88年4月22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郭祥興、另案處理之洪守五之供述及黃慶雲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稱其無叛亂意圖及任何破壞政府之行為,且依洪守五、黃慶雲之供證,顏所其為似屬單純之走私匪貨行為及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