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先貴

鄺先貴(1934-),江西尋鄔人。 依(46)守戰端字第2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九五○四部隊一營重兵器連下士通信,其先後兩次在其部隊營房廁所內書寫「解放台灣打倒蔣匪、三十八年人民解放軍派我到十八師來的、我是匪諜…」、「戰士反官長,官長反共產」等語,復在無水寮營房附近之廁所內書寫「陸戰隊是鐵幕……」等反動文字。1957年2月21日被羈押。1957年經九四零七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鄺連其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之筆跡鑑定結果與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廁所內書寫不當文字等情節,屬言論思想層次範圍,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9504部隊1營重兵器連下士通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守戰端字第23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