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志輝

簡志輝(1956-),臺灣臺中人。 依(70)障裁字第6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以觀光名義前往美國,與「臺灣獨立聯盟」中央委員許富淵相識,除幫助許某寄發宣傳刊物《望春風》雜誌及參加許信良、張燦鋈等集會活動外,許富淵授以製造爆裂物及暗格秘密通聯方法,並囑返臺從事勾聯陰謀分子,爆炸破壞政府建築物及在各地繪畫臺獨標誌等工作。其並將既有許某住址、電話等資料之紙片,密藏於皮帶夾層中攜帶返國。1980年11月24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4月27日交付感化。1984年2月11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與許富淵交往密切,萌生臺獨叛亂意識,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