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志昌

牟志昌(1933-),吉林潘陽人。 依(64)諫裁字第3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益利輪船公司「黛安娜」輪船員,其隨船航抵美國巴爾底摩港時,脫離該船,逃至紐約。在美國停留期間,企圖前赴匪區,並屢與匪區親屬通信。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6年1月27日交付感化。1978年12月29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為船員,在美期間,企圖赴匪區,並屢與匪區親屬通信,思想傾匪,應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