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鈞

韓聯鈞(1929-1990),湖北漢口人。 依(39)裝法字第1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旅第四一大隊補給中隊二級技工,其曾在信陽加入匪黨,來臺後未自首。1950年5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陸軍裝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1日刑期結束,10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諜報隊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旅第四一大隊補給中隊二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裝法字第01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5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